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内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依据《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及《学院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一、考核组织和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的校级校内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考核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及“校级优秀校内导师”评选的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院级校内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在二级学院校内导师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工作满一个学期的校内导师。
三、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校内导师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绩。将从本人的品德行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学风引导、考试考证指导、技能训练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学业方面对校内导师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等次与标准
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总评分≥90分为“优秀”;80≤总评分≤89分为“称职”;60≤总评分≤79分为“基本称职”;总评分<60 分,为“不称职”。 推选为“校级优秀校内导师”者,需当学年度两个学期均被考核为“优秀”,才能参评,且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二级学院校内导师总人数的15%。
(三)考核办法
二级学院开展校内导师考核工作应根据校内导师的工作职责和考核的内容进行,从自我评议、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评议、学校审核四个层面组织考核,其中自我评议、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评议的权重分别为30%、40%、30%,总分100分。
自我评议:校内导师本人采用《学院校内导师工作考核(个人、二级学院)测评表》开展网上自评和评议。
学生评议:采用《学院校内导师工作考核(学生)测评表》,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测评。参与评议的学生不低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70%。
二级学院评议:二级学院校内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采用《学院校内导师工作考核(个人、二级学院)测评表》对校内导师进行测评,也可自行设计标准对校内导师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输入系统。同时,将校内导师考核结果在本院内公示。
学校审核:校级校内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级学院校内导师考核结果,并对评出的“优秀”和“不称职”校内导师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组织推选“校级优秀校内导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校内导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将作为学校人事管理及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时间
各二级学院参照此《实施细则》每学期末开展本单位校内导师的考核工作。学生工作处给予审核、公告并结算津贴。
六、其他
1、在见习期、试用期的校内导师,只参加考核,不参与“校级优秀校内导师”推荐。
2、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参与“优秀”等级的评定。
3、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处理不力的,不参与“优秀”等级评定。
4、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